清华大学书院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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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书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老师与学生的指导交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书院聘请的导师。

第二条各院系推荐导师人选,书院择优聘用。

第三条导师应当由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热爱教育、关爱学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教学研究经验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导师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根本任务,通过言传身教切实指导学生的学业发展和全面发展。

第五条导师要深刻理解学校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人才培养理念,准确把握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理念,全面了解学校“以通识教育为基础,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本科教育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条导师应当以引导学生学术志趣、帮助学生全面发展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心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学习状况、思想状况、身心状况和生活状况等;

(二)低年级导师主要帮助学生适应大学学业活动,指导学生的成长规划、基础知识学习和综合能力培养,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帮助学生发现自身学术志趣和优势特长;

(三)高年级导师结合学生的学术志趣,鼓励学生投身国家重要领域,指导学生的研究性学习与科研实践;

(四)积极参加书院的活动,向书院及时反馈学生的情况,对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导师的工作投入要求

(一)每位导师一般指导5名学生,平均每周投入不少于5小时;

(二)定期与同学交流,形式不限;

(三)每学期在书院听课3次以上,并给与意见反馈;

(四)每学期参加书院集体活动至少两次;

(五)及时填写书院导师工作记录。

第八条导师每个聘期为一年。书院负责导师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合格者给与相关激励的认定。学校高度认可书院导师工作,其考评作为续聘以及教师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书院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