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规范书院教学工作管理体制,推动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书院教学委员会,并根据《清华大学书院系教学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书院教学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指导和咨询机构,依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致力于推动教育教学创新,开展教育教学研讨,促进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育人热情、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理念先进的教师担任,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三)关心书院建设和发展,热心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学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书院院务会等决策会议研究确定,特殊情况应当报请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核准。

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书院院务会征求意见推荐确定。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还应当报请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核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委员增补具体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书院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在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书院教学学术事务及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书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方案、课程体系方案及教学管理等院系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书院课程开设或调整等重要事项;

(三)规划和指导书院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实践基地、教学队伍、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

(四)监督书院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质量,评定书院向学校推荐申报的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

(五)对书院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学期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可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其成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经超过应到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全体会议通过相关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配偶和亲属等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决策或评定的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未央书院与书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